?晓雯和大明五年前结婚,结婚以后第二年晓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后,便辞掉工作,在家专心带孩子。哪个知大明整天忙于事业,又跟祕书发生姦情,大明也不不承认,晓雯没办法忍受大明脚踏两条船的心态,想和大明离婚,不过,每每想到小梅才叁岁,就不忍心了。晓雯想了解假如离婚的话,她可以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吗?
解答:
修正前旧民法关于子女监护採「父权优先塬则」,妈妈非常难获得孩子的监护权:
修正前旧民法,关于爸爸妈妈子女权利义务关係,係採「父权优先塬则」之立法例。
吾人假如回想旧民法拟定时期的社会背景,不难理解,在当时仍係夫为大的父系社会中,子女可以说是父系家族传宗接代、延续香火的工具,因此,关于子女的姓氏、子女的住所、子女权利的行使、义务的负担等有关规定,均是以「父的意思」为优先;譬如子女从父姓;
未成年子女以父之住所为住所;爸爸妈妈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行使意思不同时,由父行使之;假如爸爸妈妈两愿离婚,关于子女之监护,塬则上由夫任之;
换言之,除非爸爸赞同由妈妈监护,不然妈妈塬则上没子女之监护权;于判决离婚时,法院关于子女之监护,仍适用第一○五一条规定,但法院得为其子女之利益,酌定监护人,亦即在判决离婚的情形,塬则上仍由夫任子女之监护人,除非夫有不可以任监护之情形,譬如生病、讼案繫狱、子女尚在襁褓、离母不可以抚育等,法院始得为其子女之利益,酌定监护人。
可以说旧民法对于子女监护係採「父权优先塬则」,所以,妈妈在子女权利的行使及监护权的争取上,可以说处于很不利的地位,妈妈几乎没办法争取到子女之监护权。
八十五年9月25日修正子女监护有关规定,改採「男女平等」及「子女最好利益塬则」,妈妈与爸爸有同等机会争取孩子之监护权:
近二十年来,因为教育的普及化、民主社会思潮的开放与妇女团体的努力,吾人就「男女平等」已渐成共识,除非基于男女先天生理差异,方得就男女为不同对待的差别待遇;至于父或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关係之行使,并无予以差别待遇之理由,因此八十叁年9月间,先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叁六五号讲解,就旧民法第一○八九条关于爸爸妈妈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行使意思不同时,由父行使之规定,觉得与宪法第七条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消除性别歧视之意旨不符,需要立法机关于该讲解文公布日起,至迟于届满二年时,失其效力,并予反省修正解决渠道等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