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未超出平时交往范畴的财物,视为一般性赠与,恋爱关系终止后,赠与方需要返还的,一般不予支持
规则描述:国内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讲解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、人身等法律关系。但在恋爱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总是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,当恋爱关系终止时,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。
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备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,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,如烟酒、衣服、挎包、手表、化妆品等礼品,或者为一同就餐、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平时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,可视为一般性赠与,恋爱关系终止后,赠与方需要返还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